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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uesday 23 September 2014

论民族自决权

自决权是一项基本的集体民主权利,即共享某种身份认同的人民享有决定与现有共同体的关系的权利。压迫往往是身份认同的催化剂。民族压迫强化民族身份认同。

分离的权利必须得到尊重,但是民族自决权不应窄化为分离权。它包括政治权利,如成立代表本民族利益的社团和政党,为族人谋求最大福祉;也包括经济权利,决定本地区的资源使用与利益分配;还包括文化权利,说自己的母语,写自己的历史,上学就业不需要以外语竞争。只有当这些最基本的尊严得到保障的时候,分离才不会成为孤注一掷的选项。

为争取这些权利而战斗,是各个族群所有受压迫者获得自由的途径。但是在这些权利尽数剥夺的情况下,不同感藏人、维人受到的多重压迫,却一味指责他们“分裂”,这是助纣为虐。这样的“统一”,不是自下而上的共和,而是自上而下的帝国;没有族群平等,只有赤裸的殖民。

多民族共和必须建立在各民族自愿的基础上,有自愿加盟和自愿退盟的权利。当压迫以民族的形式出现时,民族自决就成为被压迫民族的集体反抗。退出现有的共同体,建立新的国家,或寻找新的族群联盟,是无可厚非的集体人权。